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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黃聖淵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被      告  蕭瑞亮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張簡明杰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怡璇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7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