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3號
原 告 維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串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聲請,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