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4號
原 告 瑞興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平
訴訟代理人 張安良
被 告 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