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不利部分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4,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4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