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7號
原 告 鼎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9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