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9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7,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