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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施淑美  
被 上訴 人  聖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元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