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抗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宗明印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卓惠玲
陳龍江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敘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提理由,如逾期未提出,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