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撤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俊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仁德區農會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3年度撤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87,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