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王家晋
相 對 人 曼巴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許等情,業據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已釋明。又本院核閱聲請人起訴內容,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