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莊孝盛
代 理 人 梁淑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1條准予增訂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12月3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8冊、第1頁、第421號)。茲因業務需要,經第8屆第11次董事會議決議,增訂捐助章程第4-1條(詳如附件所示),業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8屆第11次董事會112年4月10日簽到簿及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之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有該局112年11月14日南市民宗字第1121502052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