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鳳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19,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