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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延長保全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延長保全處分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