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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洪瑋琳

代  理  人  田雅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
1.民國112年6月至113年1月之薪資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