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
債 務 人 黃國鑫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1、依債務人提出之113年7月30日陳報狀可知,目前債權人尚有台灣巧婦實業有限公司、當鋪,請分別陳報積欠之債權總金額、是否為擔保債權、目前還款進度,及更新債權人清冊。
2、依債務人提出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仍有台灣巧婦實業有限公司及運彩退傭之匯款支出往來紀錄,請說明目前每月之收入除鐵板燒工作之28,000元外,是否尚有其他兼職收入兼職工作?併整理及陳報近6個月之兼職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