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沐宸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
1.民國113年1月之薪資單。
2.債務人之母吳文娟之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