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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債  務  人  蔡昆達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昆達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未繳聲請費用1,000元。另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4,000元,扣除聲請費1,000元後,尚有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