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李文雄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提出聲請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2.提出更新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