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淑貞即王建鈴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