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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政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債務人任職之興發隆工程有限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惟債務人於更生聲請狀內卻自陳工作地點在臺南,請債務人提出「興發隆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其工作地點在臺南之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興發隆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民國113年任職期間之每月薪資證明文件。
三、若債務人已自興發隆工程有限公司離職,則請提出新雇主名義出具之其工作地點在臺南及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提出任職於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自113年1月起至10月止之收入數額(請將上開兩公司給付之收入分別、逐月臚列),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債務人補提未成年子女張0耀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七、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務人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5031-UV汽車,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作為擔保,目前仍在效期內,是該2筆筆債務均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有何意見?
八、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5031-UV汽車之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