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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瑩珊  


代  理  人  蔡佳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檢附繳費收據到院。  
二、請債務人補提「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李麗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每月支出李豐盛、李麗鳳之扶養費用金額各為若干元?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五、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務人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作為擔保,目前仍在效期內,是該筆債務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有何意見?
六、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