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顧夢華 住臺東縣○○鄉○○00號
代 理 人 林琬蓉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張秀珍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詹暄信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鄒永展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送達代收人 黃秀敏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約5,184,389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鈞院申請更生前調解,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提供以本金2,556,236列計債權分180期、利率2%,每月繳付16,450元之協商還款方案,惟因聲請人無力負擔上開還款金額,故協商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已陳報之債權人陳報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總額即達14,600,997元(含金融機構債權10,014,697元、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586,720元、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1,896,787元、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431,165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820,811元、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489,817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約361,000元)堪認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