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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顧夢華  住臺東縣○○鄉○○00號

代  理  人  林琬蓉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張秀珍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詹暄信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鄒永展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送達代收人  黃秀敏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約5,184,389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鈞院申請更生前調解,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提供以本金2,556,236列計債權分180期、利率2%,每月繳付16,450元之協商還款方案,惟因聲請人無力負擔上開還款金額,故協商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已陳報之債權人陳報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總額即達14,600,997元(含金融機構債權10,014,697元、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586,720元、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1,896,787元、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431,165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820,811元、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489,817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約361,000元)堪認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