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1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對丙○○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