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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相  對  人  吳冠瑩 



上列聲請人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亦為破產法第5條所明揭。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於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而聲請人則多次具狀聲請本院調查相關事證,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函調到院,聲請人閱卷後,本院則命聲請人應於函到7日內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表達意見,逾期則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函已於113年6月5日送達,有上開裁定、本院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