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