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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上訴人 呂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