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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許張鳳嬌
許喆宣
沈政憲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被 上訴人 王麗華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