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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李秀金
被上訴人 百囍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在懿
被上訴人 長怡汽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爾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鍾旺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