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陳瑞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明峯律師
吳毓容律師
蔡文斌律師
許慈恬律師
邱維琳律師
被 上 訴人 維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忠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27行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4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羅蕙玲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