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黃士瑋
黃智弘
黃柏巽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萱諭律師
相 對 人 黄石龍
黄崑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崑助
相 對 人 黄海水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台南辦事處(即黄水池
、黃清旺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蔡奇宏
訴訟代理人 謝馥蔓
相 對 人 陳寶香(黄仁義繼承人)
洪黄富金(黄仁義繼承人)
黄炳文(黄仁義繼承人)
黄雅芸(原名黄秋容)(黄仁義繼承人)
黄淑雅(黄仁義繼承人)
黃柏壽(黄仁義之繼承人)
黃柏森(黄仁義之繼承人)
徐明德(黄陳水粉繼承人)
徐祥榮(徐黃素琴之繼承人)
徐睿彬(徐黃素琴之繼承人)
王林秀蘭
王錫彬
沈永華(黃靖琇之繼承人)
沈鎂惠(黃靖琇之繼承人)
沈瑞榮(黃靖琇之繼承人)
楊再生
黃智安
黃雅蘭
黃國祥
陳美方(楊阿淑之繼承人)
晁岳光(楊阿淑之繼承人)
孫岳芳(楊阿淑之繼承人)
蔡黃春美
黃志煌
王月芬
王月華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謝馷珝
相 對 人 謝元明
鄭如芳
賴易廷
陳姿雅
官霈妤
蕭建興
廖雅雯
徐秀勤
夏慶容
鍾美雪
黄吳來受
黄慶福
訴訟代理人 黃國晉
相 對 人 黄淵彬
黃炳堯
林三和
林茂富
劉曉旭
夏慶芸
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易廷
前列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相 對 人 邱麵
蕭鴻明
葉庭汝
林進祿
林敬修
王祥翰(原名:王尚騰)
許紜涵
廖沛筠
廖致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分割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 年度重抗字第24號許可就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為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撤回訴訟而消滅訴訟繫屬關係,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 年度重抗字第24號裁定「許可就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訴訟繫屬登記如下:『本筆土地由共有人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其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嗣聲請人具狀撤回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起訴(本院111 年度重訴字第355 號),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