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林牧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69,2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