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黃崇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告 弘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