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謝嘉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樹山即宏展企業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萬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