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品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峯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碳佐麻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萬6,9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