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8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