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台灣博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被 告 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9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