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邱芳萍即茂盛模板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3,1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