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 告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207,586元(本金217,635,078元+起訴前利息7,572,5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6,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