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8,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