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許王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巫郁慧律師
被 告 許婉婷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2257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1,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系爭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及系爭建物113年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8,600元【計算式:(29,000×95)+193,600=2,948,6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