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迎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以隣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被 告 華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2,656,205元,加計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237,8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12,894,0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