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秀空間設計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琪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被 告 明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昕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4,9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