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姜懿修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2
被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被 告 和也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簡健傑
被 告 集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洲賓
被 告 岳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娟
被 告 嵐田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15,7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6,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