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嚴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511元【計算式:(本金)893,584元+(起訴前之利息)96,927元=990,5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