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王翊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則欣
MIKA ANTERO KULMALA即王名凱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馨婦產科診所、陳敏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0,577,4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