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張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7,0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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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8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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