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智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華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龔惠娟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