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王英哲
王嘉慶
王依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3人係分別對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並為個別之請求,係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萬9,500元(計算式:105萬元+105萬元+104萬9,500元=314萬9,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