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王惠燕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被 告 陳衍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