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吳志郎
被 告 蘇婉珺
訴訟代理人 吳家銘
被 告 蘇進煌
江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5,500元【計算式:(4,763+3,990+161)平方公尺×1,500元/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